大连日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日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1执321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日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2017)辽0211民初9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