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日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日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大连居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3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日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丘号27-54-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居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8号楼8号。
本院在执行大连日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大连居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5.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议庭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