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4执1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环球广场****-9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732170590。

法定代表人:蔡国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东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83147329Q。

法定代表人:蔡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8)闽0424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院申报了公司财产。

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车辆等登记信息。

4、根据本院查询(2018)闽0424执722号关联案件,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宁化县××镇××路××号××号楼房产【不动产证号:闽(2017)宁化县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三年。该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设立了抵押,抵押金额299890000元。该房产现系在建工程性质,尚未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闽(2017)宁化县不动产权第0××9号产权证系该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证。被执行人目前主要经营住宿及餐饮也,经营较困难,正计划转让部分股权或以债转股方式解决债务问题,走出困境。被执行人的企业在宁化县属于大型酒店住宿业,从业人员多,目前酒店住宿业竞争激烈,处置宁化县××镇××路××号××号楼房产难以成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所有坐落于宁化县××镇××路××号××号楼房产价值数亿元相比,相差巨大。综合上述原因,本院认为不宜启动对上述房产的司法处置。

5、本院从2020年11月17日的现场调查至今为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曾念涛

审判员  陈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凤娇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