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金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坤明,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泉港金华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福炼生活区莲花山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张锦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友东,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审第三人: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环球广场****-927iv>
法定代表人:蔡国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南紫荆尚都**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城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泉港金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工贸公司)、原审被告吴友东、原审第三人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中天设备公司)、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宇技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晋江城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事故发生时,案涉电梯尚未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晋江城投公司不是事故电梯的管理人、使用人,对***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金华工贸公司提供的《电梯安装合同》相关约定,电梯安装完毕经试运行可使用后,其必须提供便利条件派专业人员负责,每幢楼至少提供一部电梯供晋江城投公司确认的本项目其他施工单位正常合理使用,即金华工贸公司应派专业人员负责电梯正常使用,故相应赔偿责任应由金华工贸公司承担。吴友东在被追加为一审被告前作为证人出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金华工贸公司与力中天设备公司、科宇技术公司商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梯,不能证明晋江城投公司有参与其中。一审法院认定“三方商定使用尚未经检验合格的案涉电梯”,缺乏证据支持。退一步讲,***系受力中天设备公司指派去现场工作,工作受益人是力中天设备公司,相应责任也应由其公司承担。(二)晋江城投公司系项目工程业主,并非监理单位,对该工程不负有监理职责。事故发生时项目工程尚未完工,事故电梯亦未办理验收,***受伤应由项目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三)***长年在施工现场工作,对工地各种安全风险的意识比一般人更高,根据金华工贸公司的陈述,***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其过分靠近电梯门企图偷学电梯开关控制技术,才不小心发生事故。***在一审时对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也没有反映客观事实,存在趋利避害的情形。对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一、二审法院确定本案事故中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显失公平。(四)***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过高,不符合客观事实。1.***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附加两个十级伤残,但其医疗费用高达375248.92元,虽有相应票据证明支出,但不能排除过度治疗的可能。2.***的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的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3.司法鉴定意见书仅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4.一审法院按照***的主张确定其误工期为6个月过高,缺乏证据支持。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金华工贸公司提交意见称,晋江城投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晋江城投公司对***受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案涉电梯系晋江城投公司开发的晋江金融广场项目中的电梯,晋江城投公司既是项目工程所有人,也是电梯所有人。事故发生时,***系为晋江金融广场项目安装空调设备,并在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案涉电梯受伤。晋江城投公司作为项目工程及事故电梯的所有人,在明知电梯未经验收合格不能投入使用的情形下,还与电梯安装承接单位金华工贸公司、空调安装承接单位即力中天设备公司及科宇技术公司三方商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运送工作人员到空调安装施工楼层,没有尽到提示注意和管理义务。因此,晋江城投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对***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虽然晋江城投公司否认其参与商定使用事故电梯为空调安装承接单位运送工作人员,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故一、二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晋江城投公司承担22.5%责任,并无不当。
(二)***相关赔偿项目数额是否合理问题。1.医疗费。***受伤后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均有相关票据可以证明,晋江城投公司主张医疗费过高,可能存在过度治疗,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系力中天设备公司项目经理,事故发生时其已在公司工作多年,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3.后续治疗费用。***因伤行骨折内固定术,后续需取出内固定物,该费用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该项费用数额,亦无不当。晋江城投公司主张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不应予以支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误工期。***伤情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一审法院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支持***关于误工时间6个月的主张,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晋江城投公司主张误工期应当予以调减,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晋江城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晋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卢椰枫
审 判 员 陈 曦
审 判 员 黄 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彤
书 记 员 陈思航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