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02执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02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6年3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84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