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星泰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沙圪堵镇。
法定代表人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星泰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2民初3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鄂尔多斯市星泰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依法应由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山西省孝义市孝南站,上诉人也是在山西省孝义市孝南站向被上诉人交付煤炭,2018年4月23日双方补签合同也表明双方约定履行地点为山西省孝义市,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东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故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星泰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阿古拉
审判员罗月新
审判员斯庆图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春桥
书记员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