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7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人民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香港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9日达成了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7执2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忠林
审判员方辉
审判员樊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