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9民初2115号
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徐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东路88号。
负责人:***。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3号。
负责人:***。
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