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久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九顺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民终1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时代绿化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59-2号。
法定代表人:贾新,该绿化中心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久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一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连发,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时代绿化中心、锦州久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姜岩
审判员:*翔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志辉
书记员:*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