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鑫龙电子有限公司

沈阳汇友科技有限公司与锦州鑫龙电子有限公司、锦州市冠亿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6598号
原告:沈阳汇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树台街。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锦州鑫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牡丹里。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锦州市凌河区锦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锦州市冠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锦州市凌河区锦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沈阳汇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鑫龙电子有限公司、锦州市冠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汇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沈阳汇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丁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