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2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德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宁市城西区海燕路30号阳光华府小区2号楼2单元2044室。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00057992497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16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2MA75227A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海德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青28民终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的申请标的2249263.7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无土地、房产、车辆、证劵的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的上网电费已被本院轮候扣留(提取)。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轮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的上网电费支提取期限不定,暂无法强制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海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审判员 马海录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东珠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