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德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422号
原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8783203T,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易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江辉,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青海德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24973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阳光华府小区2号楼2单元2044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德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海德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彩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金莲
书 记 员 马 鑫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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