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2053号
原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凤凰六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0362697L。
法定代表人:褚兴坤,该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法定代表人:肖洪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滨州众通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鲁1602民初2052号。因两案为同一被告,且争议标的系同一事实前案诉讼中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错误,故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602民初205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