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云南圣印尔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101号
申请人: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凤凰六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0362697L。
法定代表人:褚兴坤。
被申请人:云南圣印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56-4地块(春漫大道37号)化妆品研发技术中心2幢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8AF88C。
法定代表人:肖志斌。
被申请人:肖志斌,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0万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