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财保179号
申请人:山东颐隆景观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范丽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颐隆景观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房产一处,保全价值共计X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敬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