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4895号
原告:钱卫星,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
被告: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钱卫星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钱卫星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卫星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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