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钱国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0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钱国强,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卫星,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D栋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钱国强与被执行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钱卫星、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7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钱卫星、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国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9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钱卫星名下银行存款11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9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