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10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王梓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D栋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浩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庄国俊,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孟志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飞公司)、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庄国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航飞公司以其在华泰公司为***投保了商业保险为由追加华泰公司为本案被告,混淆了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混淆了侵权责任与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华泰公司在本案中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被告,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审将华泰公司列为本案被告错误;原判决认定案涉保险选用《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无效,并适用非行业强制标准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认定伤残赔付比例错误,且计算残疾比例错误;投保人身保险不能免除及替代雇主的损害赔偿责任,工伤赔偿亦不能以意外伤害保险替代,航飞公司不能寄希望于使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转移其工伤赔偿责任;本案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不属于本案保险责任的费用,不应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原判决超过了***起诉的伤残赔偿数额,违反了请求原则。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裁判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飞公司承揽案涉电梯安装工程后发包给***,***又雇佣***等人施工,航飞公司在***的要求下为***等人在华泰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依据航飞公司的申请将华泰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案涉保险合同选用的《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已经废止,且据此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过低,原判决认为华泰公司系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而不予采纳,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认定案涉保险金给付比例,亦无不当;原审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诉辩情况,判决华泰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华泰公司的其它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综上,华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江峰

审判员  张新峰

审判员  堵中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袁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