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4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朱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卫敏,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陈浩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芳,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会会,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钱国强,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航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钱国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婕
审 判 员 周 欣
审 判 员 朱 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凌钒
书 记 员 谢呈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