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5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青年路85号天津青年创业园A座402A室。
法定代表人:朱仁康,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生(***之夫),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审被告:天津市自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湾路12号3门109-112室。
法定代表人:袁自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亮,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天津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自立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李国敏
审判员 任士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