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11345号
原告: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奶业合作社院内办公楼二楼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晓晓,经理。
原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三,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郑家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郑丕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恒村、郑文义,该村委会委员。
原告***、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田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码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原告诉讼代理人高尚三,被告郑码村委会的诉讼代理人郑恒村,郑文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56596元、利息224913.3元(以2856596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8日)及利息损失(以2856596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村北建设公寓楼期间,2013年3月,原、被告签署8号、9号公寓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规模、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等内容。2013年11月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8年5月28日,经双方核对尚欠原告工程款3556596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之后被告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24日陆续向原告***付款合计70万元,原告书具收条,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856596元未付,经多次协商未能解决,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郑码村委会辩称,因2021年5月换届后,我们村财务没有进行交接。我们认可***是实际施工人,***说共干了三栋楼总工程款19341476元,通过记账中心查询已经支付工程款18876624.61元,余欠464851.39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以兴田公司名义与郑码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约定由兴田公司为郑码村委会承建8、9号公寓楼,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实际施工人为***,工程款也直接支付于***。2018年5月28日,经双方对账后,王玉华(时任村会计)代表郑码村委会为***书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8-9#楼工程款3556596元正叁佰伍拾陆万陆仟伍佰玖拾陆元正郑码村委会王玉华2018.5.28”,上加盖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办事处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公章,郑码村委会认可该村在2018年使用该公章。书具欠条后,郑码村委会又陆续付款700000元,并在上述欠条上标注“2019.10.8付400000.00元2019.12.3日付50000.00元”。剩余欠款经催要未果,并致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事实:三张收据(2018年3月10日1500000元、2018年4月25日1000000元、2018年5月28日1056596元)载明的款项是否支付***?
郑码村委会提交***书具的收据三张,分别为2018年3月10日1500000元、2018年4月25日1000000元、2018年5月28日1056596元,欲证实该款已经支付,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予以否认,并称出具收据仅为配合郑码村委会平账,该三张收据均是在2018年5月28日对账时书具,并未收到郑码村委会支付的工程款。另本院对2018年郑码村委会时任书记刘士国、村会计王玉华进行调查,两人认可2018年5月28日,该村与***就诉争工程对账结算后,由王玉华为***出具该欠条,为了平账,又让***书具三张收据,分别2018年3月10日1500000元、2018年4月25日1000000元、2018年5月28日1056596元,但三张收据的钱没有给。经审查,上述三张收据落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3月10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28日,但三收据单号为连号,分别为N0557092、N0557093、N0557094,结合时任书记刘士国、村会计王玉华的调查,足以确认上述三收据为同一时间书写,而郑码村委会也未提交实际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故本院对郑码村委会的主张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诉争工程属上述建筑活动范围,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作为实际施工人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建设,故其借用兴田公司资质与郑码村委签订并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对诉争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两被告应支付对应的价款,未履行应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856596元;
二、被告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28565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26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徐延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