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10453号
原告:**前,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迎宾路18-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奶业合作社院内办公楼二楼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前与被告***、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创公司)、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树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被告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前费用36264元以及利息(利息以362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被告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前和***、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前承包位于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富**2#、3#、4#楼拆模项目。后**前带领农民工进场施工,提供涉案劳务。2020年1月14日,***对**前进行结算,载明**前拆模总费用总计117264元。扣除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40000元以及***支付的41000元,剩余36264元费用经**前多次催要,但均未果。经查,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涉案项目的分包方,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总承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支付**前劳务费(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树创公司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和原告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前为***承包的龙山兴田建筑富**项目进行拆模,2020年1月14日经***结算,为**前出具欠款76264元的结算单一份。后***于2020年1月20日以转账形式向**前支付40000元,余款36264元经**前起诉未果,致有本案之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前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前要求***偿还劳欠款362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经**前起诉未履行还款义务,应赔偿其此阶段的利息损失,利率可按照LPR计算。关于树创公司和兴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院对**前要求树创公司和兴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兴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前劳务费36264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264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
二、驳回**前对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