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7818号
原告:**前,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迎宾路18-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奶业合作社院内办公楼二楼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前与被告***、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前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