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4253号
原告: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民泰路49号北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原告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原告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