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兴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王某、赵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4民初3384号 原告:王某,男,生于1966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王某(曾用名***),男,生于1966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赵某,男,生于1974年5月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男,生于1971年1月1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号。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5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男,生于1972年7月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章丘市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泓运通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马彭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劳务费21960元及利息(利息以219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兴田公司、泓运通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先行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泓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原告系农民工,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联系四原告到兴田公司建筑工地提供木工劳务。2022年1月24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共计应付四原告劳务费25960元,扣除已付款4000元后,尚欠劳务费21960元未付。经查,该项目发包方为泓运通公司,总包单位为兴田公司,兴田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转包给***。***与原告直接结算,应承担支付责任。***系违法转包后分包,应承担连带责任。兴田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泓运通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认识原告,我的木工活包给***、***,我已经支付给***、***工资款共计2470000元。***和***工资款已经支付完毕,不同意支付四原告工资。 被告泓运通公司辩称,泓运通公司与四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未雇佣原告,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泓运通公司作为发包方不拖欠工程款,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某公司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1日泓运通公司与兴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年产6万件汽车组合支架建设项目,兴田公司为该工程的劳务承包队。承包范围为:主体验收之前的施工阶段所有的机械及人工。合同签订后,兴田公司又将部分劳务转包给被告***,***将部分劳务转包给***,***雇佣四原告在从事木工劳务。2022年1月24日劳务提供完毕后,经结算,***为四原告书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21960元。因上述劳务费被告未付,致四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告受***雇佣从事劳务工作,***尚欠原告劳务费共2196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要求***支付劳务费21960元及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兴田公司系案涉项目劳务总包单位,***分包,四原告所在***班组从事的劳务在***的施工承包范围内,据上述规定,拖欠四原告的劳务费21960元及利息,***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兴田公司对欠付四原告的劳务费及利息先行清偿后,可依法向***、***追偿。因此,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196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要求被告兴田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196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5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章丘市某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