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四川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235号之二
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公所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盘城后街38号盘城科创中心102-10室。
负责人:***。
被告:四川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六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四川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63元减半收取170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32元,由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慧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