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升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北合九铁路西花卉批发市场B8-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74213G。
法定代表人:丁道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瑛,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万升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项目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位于金寨县斑××新区××路东侧,权证号为皖(2017)金寨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并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同申请执行人谈话,此案执行条件尚未成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皖1524执5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传清
审判员 姜 浩
审判员 李理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