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

某某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民申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
负责人:***,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党政,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简称607地质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607地质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让我提前退休违法,裁定未予纠正。
本院认为:***不服所在单位607地质队的提前退休决定,因而发生争议。因607地质队系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由国家财政拨款,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双方之间就提前退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被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屠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