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尼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亿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奥尼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3民初5525号
原告:徐州亿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4616928J,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山水华美D3-102。
法定代表人:万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南京奥尼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8986X5,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徐州亿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诉被告南京奥尼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尼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被告奥尼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至6月,原被告共签订4份物资采购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位于盐城的工地,已开具发票并交给被告。被告已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5万元货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奥尼斯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奥尼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亿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文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尹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