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尼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奥尼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百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2执保513号
申请人:南京奥尼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百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南京奥尼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百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82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百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冻结了百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北京八里庄支行的银行账户1188.95元。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513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