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亿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1民初4897号
原告:湖北亿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04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46号赐福元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雅苑2-1706室。
项目负责人:*大兴。
原告湖北亿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亿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亿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2元,减半应交4901元,原告湖北亿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效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