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42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045922P。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企业服务中心1029室。
负责人:付利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孔进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进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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