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42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045922P。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企业服务中心1029室。
负责人:付利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孔进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进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