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为民高科农业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354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为民高科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人和大道东侧顿丘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姜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拴胜,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利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增,濮阳市清丰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濮阳为民高科农业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国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