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褚正与濮阳为民高科农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2民初3401号
原告:褚正,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为民高科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人和大道东侧顿丘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458WO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10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045922P。
法定代表人:付利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增,濮阳市清丰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褚正与被告濮阳为民高科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褚正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正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褚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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