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2民初3401号
原告:褚正,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为民高科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人和大道东侧顿丘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458WO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10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045922P。
法定代表人:付利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增,濮阳市清丰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褚正与被告濮阳为民高科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东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褚正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正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褚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