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617号
申请人:陕西良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6632X
法定代表人:荣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萌,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万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法汤路游客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87962324L
法定代表人:刘拾斤,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良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良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844005.6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0元,鉴定费34225.42元,申请执行费2994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万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被执行人在宝鸡市太白山旅游开发区有土地一块(不动产使用权证号:陕(2018)眉不动产权第0000454号)现本院予以查封,对于查封的土地因为有80余亩价值巨大,本案案款标的额较小,暂不宜处置,其余暂无财产。因被执行人陕西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刘拾斤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2844005.6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0元,鉴定费34225.42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2844005.6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0元,鉴定费34225.42元。现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良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陕西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
审 判 员 王 延 伟
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