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良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6632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万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法汤路游客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87962324L。
法定代表人:**斤,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良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眉县分理处(账号XXXXXXXXX********)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陕西万兴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眉县太白山思源广场,土地证号为:陕(2018)眉县不动产第00004**的土地予以查封。
申请人陕西良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良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眉县XX镇分理处(账号XXXXXXXXX********)存款
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常海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王 轩
2020032659161000071357663291610326087962324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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