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2510号
原告:咸丰县顺通泵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泗坝村六组蚂蟥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HBJQ9F。
法定代表人:邓胜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波,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洪山区融科珞瑜路95号T1栋1单元14层8室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RG7XY。
法定代表人:邓玉萍,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8MY61T。
负责人:邓玉萍,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咸丰县顺通泵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咸丰县顺通泵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咸丰县顺通泵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顺通泵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咸丰县顺通泵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