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192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屯堡乡鸭松溪村茶落坝组11号,现住恩施市,
被告:***,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白杨坪乡九根树村胡家湾组8号,现住恩施市,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融科瑜珞路95号1单元14层8室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RG7XY。
法定代表人:邓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住所地咸丰县楚蜀大道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RG7XY。
法定代表人:邓玉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天豪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向开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