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民初946号
原告:广西安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2号A座第14楼第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522615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开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创谷政务服务中心-10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3350801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安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开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安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2元,减半收取43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安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