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792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3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芳湖村委会所在地的南昌县道王渡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95211T。
法定代表人:邓仁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新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新建区凌云百货商行于2021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孟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