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7915号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芳湖村委会所在地的南昌县道王渡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95211T。
法定代表人:邓仁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新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娇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毛 坚
书 记 员 刘疏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