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胜利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江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诉广西胜利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6民初199号
原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雅谷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5007819449C。
法定代表人:刘光达,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广西胜利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6号悉尼阳光住宅小区16幢5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Q2U85。
法定代表人:梁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江扶贫办)与被告广西胜利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达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苏进军独任审理,书记员赖安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三江扶贫办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江扶贫办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2元(已预交3496元),减半收取计3496元,由原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
审判员  苏进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