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03执89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凯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兵、王莉、黄昊、黄烽戟、朱世明、王娜、张涛、王进、金鑫、秦四礼、王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凯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兵、王莉、黄昊、黄烽戟、朱世明、王娜、张涛、王进、金鑫、秦四礼、王均会的存款各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书记员 苑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