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191执异12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奥马经贸有限公司、王少兵、王莉、青岛虎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坐落于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不动产权证号:及其地上房产等附着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抵押登记在异议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异议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的异议理由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其在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上的抵押关系,因此,异议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上的抵押优先权,案外人享有足以对抗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执行的民事权益。
综上,案外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16)鲁1191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执行立案,2017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17)鲁1191执1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坐落于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丹土村的土地使用权21600平方米及其地上房产等附着物。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鲁1191执恢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19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7)鲁1191执恢9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进行拍卖并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评估价值为25754700元,2020年1月21日,本院委托淘宝网以18030000元起拍价拍卖,一拍流拍;二拍以起拍价14430000元拍卖,二拍流拍。2020年2月27日,以14430000元起拍价二次拍卖后流拍;2020年4月3日,以14430000元起拍价变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上述财产按照流拍价14430000元抵偿其相应价值的债务。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5616000元,因两次降价,土地价值折算为3147000元。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土地4428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该土地使用权折算价值不足清偿其优先受偿权,故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金额为3147000元。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后支付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金额3147000元。但本院却以(2020)鲁1191执恢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该土地价值11283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所欠债务,未保证案外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中止(2020)鲁1191执恢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关于对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坐落于及其地上房产等附着物(资产询价作价1443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徐国安
人民陪审员 安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成 霞
法官 助理 朱会良
书 记 员 林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