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2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兴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森茂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林美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少兵。
被执行人:王莉。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娜。
被执行人:董衍秋。
被执行人:王玮玮。
被执行人:王均会。
被执行人:青岛联富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莉、王少兵、日照兴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王玮玮、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王娜、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衍秋、日照森茂食品有限公司、王均会、青岛联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欠款16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法律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青岛联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西市网点127等房产,该房产经一拍、二拍均已流拍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财产正在协商处理为由,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32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法乐红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