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祥盛河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祥盛河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钓鱼镇芙蓉社区双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高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路北、枣庄路西河左岸001号06单元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均会,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江苏祥盛河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17,102,742.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应负担执行费84,50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不存在,办公地址不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仍须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款项17,102,742.87元。本院已依法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控及执行结果,未申请悬赏公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