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苗为学,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均会,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枣庄路河左岸001号楼6**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34927W。 法定代表人:王均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苗为学和与被执行人王均会、***、***、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苗为学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2民初8932号(申请执行人苗为学与被执行人王均会、***、***、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