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15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北、枣庄路西河左岸001号楼06**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34927W。
法定代表人:王均会,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凯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67373719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致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兖州路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9936440M。
法定代表人:**坤,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坤,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日照市岚山区号。
被执行人:王均会,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日照市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凯盛机械有限公司、日照致远电气有限公司、**、**、**坤、***、王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并向我院提交了还款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3执1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胡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