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15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北、枣庄路西“河左岸”001号楼06**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34927W。
法定代表人:王均会,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森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926950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王均会,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户籍地为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森茂食品有限公司、***、***、王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并向我院提交了还款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3执15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胡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