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1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47834927W,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枣庄路西“河左岸”001号楼06**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均会。 ***与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2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186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727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付申请执行人***491867.0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